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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_甲方委托监理 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本协议本着互惠互利的规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工程合作监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以利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工程以甲方名义商签工程监理合同。

二、甲方负责开具发票并承担民族规定的有关税费(个人所得税除外)。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三、监理费的分配:业主付款必须付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收取整个工程项目监理费的%作为管理费(根据本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费支付进度收取)。

四、乙方根据职业需要,可自行选聘使用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并负责支付所聘人员工资费用。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人员相关证书抵押。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重大难题应向甲方及时汇报,甲方应为乙方进行正常职业提供各种便利。

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项目的管理制度和监理程序保证监理职业质量,安全生产,遵守民族、地技巧规及监理合同规定,杜绝责任事故发生。如乙方不能保证职业的质量,不能按照甲方对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理程序做好监理职业,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本应给予乙方的监理费用。

七、如果因乙方职业缘故导致甲方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合作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次合作监理协议。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导致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支出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事故通报导致甲方不能参加招标投职业,乙方要全力配合甲方解决故事缘故,尽快恢复招投标职业,并向甲方支付经济损失:金额:大写小写:¥ 元。如乙方责任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使甲方经济名誉受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乙方要承当全部责任,包括为处理事故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经济损失:金额:大写小写:¥ 元。

八、乙方负责对所发生的职业业务资料进行统一编号(按照甲方资料要求归档),建立资料挡案,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项目完成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监理竣工验收报告、业务手册。

九、本协议自起正式生效,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在本协议期间,如遇民族或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性变更及双方公司重大变化等缘故,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协议则自行解除,但甲乙双方必须处理好本协议书规定的经济利益等难题。

十一、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及财务手续结清后自行失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双方若有重大争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十三、本工程如有延期增加监理费,另行计算延期部分的监理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__年__月__日

日期: __年__月__日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第二篇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下面内容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里面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经过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六)“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七)“工程监理的正常职业”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职业范围和内容。

(八)“工程监理的附加职业”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职业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缘故,使监理职业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职业量或持续时刻而增加的职业。

(九)“工程监理的额外职业”是指正常职业和附加职业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职业及恢复监理业务的职业。

(一零)“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刻段。

(一一)“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刻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民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技巧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职业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职业。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职业,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职业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职业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职业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职业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刻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职业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刻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职业的时刻内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二)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刻占折旧年限的比例_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面内容权利:

(一)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二)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四)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难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规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民族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五)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规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六)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七)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二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八)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民族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职业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九)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一零)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经过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职业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开头来说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职业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责任,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经过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故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缘故使监理职业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职业或延长了持续时刻,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刻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职业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刻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四二日的时刻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四二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三零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一四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四二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职业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职业,应当视为额外职业,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二一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三五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职业、附加职业和额外职业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技巧计算,并按约定的时刻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二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职业经过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经过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职业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刻: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_

_名职业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职业,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下面内容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下面内容的计算技巧、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下面内容的计算技巧、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附加职业报酬:(报酬=附加职业日数_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下面内容的计算技巧、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额外职业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_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经过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第三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下面内容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里面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经过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一)“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二)“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五)“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六)“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七)“工程监理的正常职业”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职业范围和内容。

(八)“工程监理的附加职业”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职业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缘故,使监理职业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职业或持续时刻。

(九)“工程监理的额外职业”是指正常职业和附加职业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职业,或非监理人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职业及恢复监理业务的职业。

(一零)“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刻段。

(一一)“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刻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民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技巧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职业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职业。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职业,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职业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职业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职业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职业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刻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职业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刻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刻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职业的时刻内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二)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刻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面内容权利

(一)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二)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三)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四)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难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规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民族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五)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规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六)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七)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二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八)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民族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职业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九)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一零)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一一)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经过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一二)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一三)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九零%,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经过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职业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开头来说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职业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责任,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经过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缘故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缘故使监理职业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职业或延长了持续时刻,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刻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职业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刻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四二日的时刻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四二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三零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一四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四二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缘故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职业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职业,应当视为额外职业,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二一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三五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职业、附加职业和额外职业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技巧计算,并按约定的时刻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二四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职业经过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经过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职业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刻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职业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业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职业,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下面内容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下面内容的计算技巧、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下面内容的计算技巧、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附加职业报酬:(附加职业报酬=附加职业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下面内容的计算办法、支付时刻与金额,支付额外职业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经过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第四篇

根据贵州科尊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签 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特给予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 下权利:

一.监理人员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面内容权利及义务:

(一) 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规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二) 监督承、发包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

(三) 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四) 协同甲方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 参与工程验收。

(六)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民族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七)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有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治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利。

(八)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规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九)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一零)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应向委托人报告。

二.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开头来说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定,公正的进行协调。

贵州科尊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__年_月_日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第五篇

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下面内容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里面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经过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监理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监工委托合同范本 第六篇

根据民族有关规定,我方抚顺市泰为实业有限公司将抚顺泰为国际汽车文化城工程二、三、八~一五、一七楼工程全面委托给抚顺诚信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职业,并已签定了监理合同。

一、 委托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抚顺泰为国际汽车文化城工程二、三、八~一五、一七楼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等施工图所明确的建筑施工内容。

施工各方要自觉接受项目监理部的协调与安排,接受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部的监理职业的开展与实施,并对该监理工程项目全权负责。

二、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面内容权利: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规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规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二、参与工程结算的审查。

三、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建议权。

四、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五、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六、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难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规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

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民族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七、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规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九、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二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一零、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民族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职业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一一、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一二、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

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经过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职业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开头来说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五、